清之源環保提醒:監測人員不少于20人!《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征求意見稿)》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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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09-08
近年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數量大幅增加,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問題日益凸顯,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影響了監測數據的真實性。亟需從準入條件上嚴格技術能力,強化技術防控措施應用。 此外,2023年12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修訂實施,《補充要求》應當與評審新要求相銜接,確保技術評審工作的一致性和連貫性?,F行《補充要求》已不能適應和滿足行業發展要求,迫切需要對其進行修訂。 修訂后《補充要求》由二十三條變為二十五條。其中,修訂完善十九個條款,增加了有關“基礎檢驗檢測能力”和“施行日期及舊規定廢止”要求的條款,四個條款內容不變。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總體要求。第一條至第五條分別規定了《補充要求》制定的目的和依據、生態環境監測、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生態環境監測人員的定義,對監測機構和監測人員基本要求及責任承擔作出規定。 (二)人員要求。第六條至第十條分別規定了監測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的具體要求,監測人員培訓和能力確認要求。 (三)場所環境要求。第十一條主要規定了現場監測、實驗室分析對場所環境的要求;租用或借用場所的要求。 (四)儀器設備要求。第十二條主要規定了監測設備種類、功能及數量要求;固定污染源廢氣采樣和噪聲測量儀器防范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功能要求;租用或借用設備的要求。 (五)管理體系要求。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主要規定了生態環境監測管理體系要求,包括管理體系、文件控制、分包、原始記錄、方法驗證、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現場測試和采樣過程監控、樣品管理、質量控制、監測報告內容和監測報告檔案管理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六)基礎檢驗檢測能力要求。第二十四條主要規定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申請13類監測領域中任意單一類別檢驗檢測資質時,必須具備的基礎檢驗檢測項目。 監測機構應保證人員數量及其專業技術背景、工作經歷、監測能力等與所開展的監測活動相匹配,并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一)監測人員不少于20人; (二)監測人員應具有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專業背景大專及以上學歷,若學歷或專業不滿足要求,應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5年以上的經歷,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專業見附錄1; (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人員數量應不少于監測人員總數的25%; (四)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和質量負責人應依法與監測機構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 (五)監測人員在本機構從業6個月及以上,方可獨立從事生態環境監測工作。 詳情如下↓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全面提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能力,規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技術評審,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聯合組織開展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修訂工作。現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意見截止日期為2025年10月4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email protected],郵件主題請注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征求意見稿)》”字樣。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認可檢測司(郵政編碼: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征求意見稿)》”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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